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DZB(XM)-******
2、项目名称:PET-CT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标的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主要技术要求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人民币:元) |
磋商保证金 (人民币:元) |
1 |
1-1 |
PET-CT维保服务 |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6个月 |
710000 |
0 |
二、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凡有能力提供本采购文件所述标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响应人:
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响应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响应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响应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响应人,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响应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响应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响应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响应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响应人),应选择提供有效资信证明;
1.3响应人缴纳近六个月内任******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4响应人缴纳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自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或其他缴费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含电子章)或有二维码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备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1.6响应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磋商小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评审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及“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三个网站查询、打印响应人的相应信用记录,若发现响应人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倒计时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资格审查不合格:(1)被“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2)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惩戒期限未满的;(3) 存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其他说明:①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响应人信息的,不认定响应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响应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②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响应人无需再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相关文件。若响应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1.8响应人、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磋商代表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以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倒计时间)应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只接受中小微企业前来响应;响应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响应人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资料,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时,下午15:00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基金大厦15层1503室)
3、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获取。******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购买本项目采购文件:
3.1现场获取:到采购公告列明的获取采购文件地点现场获取,填写《招标(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并按采购公告要求(如有)提交相应文件后受理。
3.2 邮件获取:
①.填写《招标(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格式另附)
②.按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售价转账或电汇交纳费用(交纳账户见本章末《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表》) ,并将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及汇款单据扫描后用邮件发送至我司指定邮箱******(购买时间以指定邮箱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③.与我司采购文件购买联系人联系,确认款项是否到账,相关文件是否收悉;
④.我司按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采购文件,如需邮寄发票,邮费自理。
未通过上述途径获取采购文件的,不予书面通知采购文件更改补充内容等(如有)及不受理响应。
4、采购文件售价:
纸质采购文件或电子采购文件的售价均为100元人民币/份。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纸质采购文件与电子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四、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人应于2025年06月2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它事宜
******有限公司会通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工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福建省中达招标网(******)通知,请响应人关注。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医院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55号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倩倩、林燕飞
电 话:******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邮 编: |
361000 |
地 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基金大厦15层1503室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杨倩倩****** 采购文件获取:林燕飞****** 保证金查询: 陈美莺(财务) 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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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
****** |
传 真: |
****** |
账户 信 息(采购文件获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开 户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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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行福州城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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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3500 1890 0070 5251 5459 |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委员会进行评标。
附件下载- 招标(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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