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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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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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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靖环评〔2025〕05号
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在原址进行改建,将一条30万吨/年干砂浆生产线调整为一条年生产20万吨干砂浆和10万吨湿砂浆,并配套新建相关环保设施,增加废水沉淀池和废气处置措施(料仓和搅拌设备的布袋除尘器)。项目总投资5350万元,环保投资12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28%。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按照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全面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
二、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2”要求,重点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渠收集进入收集池,经收集并停留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自然蒸发和土地消纳。车辆冲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地施肥。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砂区采用干法制砂,破碎、筛分区域设置密闭车间,生产粉尘利用管道收集,用1套布袋除尘器收尘降尘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同时车间内设置雾炮机、喷淋设备洒水降尘,并且运输皮带进行单独封闭处理。
干混砂浆生产线物料罐在每个仓顶设置1套脉冲式仓顶布袋除尘器(共3套),筒仓高约28m,仓顶设有排气孔,料仓位于车间内,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在干混砂浆生产系统(进料、搅拌、打包等过程)配套废气收集管道,生产过程全过程密闭,专门收集料仓往混合机内卸骨料时、螺旋输送机往粉料计量斗内投送粉料时、粉料计量斗往混合机卸粉料时产生的粉尘和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粉尘通过混合机内的气压,在向外流动的过程中通过风机抽排经引风管进入布袋除尘系统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收集后的粉尘进入储尘罐回用于生产;该工序的混合搅拌仓为密闭式。
湿砂浆生产线物料罐在每个仓顶设置1套脉冲式仓顶布袋除尘器(共3套),筒仓高约28m,仓顶设有排气孔,料仓位于车间内,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经收集处理后的无组织粉尘、有组织粉尘排放均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厂房隔声降噪、加装减震垫等措施及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和处置。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统一收集,定期送至乡村垃圾中转站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干混砂浆生产。车间沉降粉尘经清扫收集后与沉淀池沉渣外售给周边运营的砖厂。本项目实验室主要为物理性能检验,不使用化学试剂,在质检过程中产生检验废物主要为混凝土凝结块,收集后回用于破碎生产。废布袋经集中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桶等危废,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的建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临时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和《报告表》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分区防渗、防腐措施。针对可能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的各环节,按照“分区防控”的防腐防渗原则、防渗技术要求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危废暂存间进行按重点防渗区采取防护措施,化粪池、沉淀池、初期雨水池等按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护措施。
7.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项目建成后q、m、e值发生变化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设单位需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进行豁免申请。
四、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执法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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