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清淤清障及水系联通项目(施工)补充通知(二)
招标项目编号:E************001
各潜在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晋安区清淤清障及水系联通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二)”为准。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具体如下:
一、现针对“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中的第11、13点问题进行重新回答。
11、问:专用合同条款3.1.10.2.7(9)(10)中关于台风及暴雨约定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上述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闽建[2024]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若发生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0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修正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13、问:专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17.1不可抗力情形中“12 级以上(不含 12 级)台风”不合理,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就应当被视为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事件。
答:专用合同条款 第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第(1)点及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中关于“12级以上(不含 12 级)台风”修正为“8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二、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以下条款的第8点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包内诉求件与信访件由承包人协助处置反馈工作;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包内诉求件与信访件由承包人负责处置反馈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遵守发包人相应的诉求件管理条例。承包人未及时查阅接收、未及时处置或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更改为“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包内诉求件与信访件由承包人负责处置反馈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遵守发包人相应的诉求件管理条例。承包人未及时查阅接收、未及时处置或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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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